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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

    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4-22 00:19 承辦單位:鼓山區衛生所

    1.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專區」係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並提供公眾查詢。

    主類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次類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年度:113
    公告日期:1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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