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若為供公眾使用建築,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
平面圖(請標示各隔間用途例:診療室、候診室、觀察床、調劑室..及使用面積長寬CM)
機構位置圖
公會證明
負責醫師:醫事人員證書 (設專科診所需專科醫師證書)、身份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1份(正本查驗後發還)、服務證明文件(需符合醫療法第18條相關規定)
近三個月內2吋及1吋照片各1張
配置之醫事人員名冊及設備項目表
聯合診所須檢附共同合約書
※ 機構所屬醫事人員需同時辦理執業登記
二、歇業:
醫事機構登記事項申請三聯單(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公會證明文件1份。
繳回原領開業、執業執照(繳銷)。
診所市招名稱變更後,請先聯絡當地衛生所稽查人員至現場勘查是否符合。
2吋及1吋照片各1張(貼執照及開業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所屬醫事人員應同時辦理執業執照名稱變更(護理人員及藥師至衛生局凱旋辦公室醫政事務科辦理)。
醫事機構開業執照規費1000元、醫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300元/人。
管制藥品登記證需申請變更(洽衛生所藥政5315753分機221)
醫事機構執業申請三聯單(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繳回原領開.執業執照(繳銷)。
公會證明文件。
醫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查驗後發還)、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乙份(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免附)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發還)、私章、
開業執照規費1000元、醫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300元。
※原所屬登記之醫事人員同時辦理變更換照
與醫事機構開業申請手續同(所屬醫事人員不需辦理執業執照變更)。
管制藥品登記證需申請變更(洽衛生所藥政5315753分機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