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業登記:
1、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三聯單(可至衛生所填寫)。
2、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4、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正本文件1份或可資證明文件1份。
5、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1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7、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
8、規費300元。
9、外籍醫師或公費醫師應檢具「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歇業:應自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手續
1、醫事人員歇業申請三聯單(可至衛生所填寫)。
2、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執業機構之離職證明正本文件一份或可資證明文件一份。
4、原執業執照(繳銷)。
5、具結書(執照遺失者)。
6、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三、停業:應自停業(留職停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手續(期限一年)
1、醫事人員歇(停)業申請書三聯單(可至衛生所填寫)。
2、醫事人員證書正本。
3、執業機構之停業(留職停薪)證明正本文件一份(須註明停業期限)。
4、原執業執照正本(加註停業日期後發還)。
5、具結書(執照遺失者)。
6、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四、執照損壞遺失補發:
1、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三聯單(可至衛生所填寫)。
2、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一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5、原執業執照(繳銷)。
6、具結書(執照遺失者)。
7、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8、規費300元
五、繼續教育屆滿更新:
1、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三聯單(可至衛生所填寫)。
2、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4、各醫事人員依相關法規備齊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文件1份。
5、最近3個月內1吋照片1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6、原領執業執照。
7、具結書(執照遺失者需填寫)。
8、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
9、規費300元。
六、復業:
1、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三聯單(可至衛生所填寫)。
2、原執業執照。
3、醫事人員證書正本。
4、執業機構出具之復職證明正本文件一份。
5、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
七、變更姓名:
1、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三聯單(可至衛生所填寫) 。
2、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4、執業機構之服務證明正本文件一份或可資證明文件一份。
5、原執業執照(繳銷)。
6、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7、最近 3個月內一吋照片1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8、具結書(執照遺失者)、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9、規費300元
八、醫事人員類別變更:
1、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三聯單(可至衛生所填寫)。
2、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師」及「生」之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5、原執業執照(繳銷)。
6、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7、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一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護理人員、藥師、營養師請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