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址中藥販賣業應先辦理歇業,同址再重新申請中藥販賣業登記設立。
詳情請見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登記應備妥文件(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 →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登記作業應備妥文件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