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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業會員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投保「食品業者產品責任保險」;另「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承保範圍未涵蓋外帶、外賣餐食,有外帶或外賣服務之餐飲業者應依規定再加保「食品業者產品責任保險」。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5-07 14:08 承辦單位:鼓山區衛生所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具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之餐飲業者,應依規定投保「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倘已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投保內容符合規定者,則無需重複投保。

    二、惟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3年4月17日(113)產意字第049號書函,內容略以:「「......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係承保被保險人於經營業務處所或外燴處所供應之食品,致第三人因食品中毒而致體傷、死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惟前述食品並不含外帶、外賣食品....」;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餐飲業者倘有提供外帶餐食者,仍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共同守護消費者權益。

    三、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之最低保險金額: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整。
    (二)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400萬元整。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0元整。
    (四)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整。

    若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將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鼓山區衛生所提醒您

    類別:食品宣導
    上版日期:1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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